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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受托期限。
13.2.1 本合同受托期限为: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 年。
13.2.2 受托期限到期日为 ,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 在受托期限届满前1个月,甲方与乙方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 受托变更
13.3.1 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受托期限、受托核算等条款发生变化时,视为受托变更。
13.3.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3.4 受托的终止。
13.4.1 本受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3.4.1.1 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3.1.1.2 受托期限届满;
13.4.1.3 本合同的受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4.1.4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1.1.5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4.1.6 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4.2 本受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3.4.3 本受托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5 受托的清算。
13.5.1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5.2 受托终止,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的管理、清理和确认账户余额等。
13.5.3 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报告,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3.5.4 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行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受托财产承担。
13.5.5 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基项解除责任。
13.6 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的归属。
13.6.1 受托终止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的全体受益人每个受益人享有的受益资格和比例根据甲方提供的受托终止前执行的《××企业年金计划》确定。
13.6.2 本合同期满受托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履行其职责。
13.6.3 通常情况下,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其职责。
13.6.4 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则乙方应协助新受托人接管受托财产和受托管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14.1 保密义务。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 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的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义。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若甲方或乙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顶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