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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应当终止本计划。
5.2.7 本企业在与参加本计划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列明企业年金的相应条款。参加人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积累额,永久归其个人账户所有。
5.2.8 企业不得以有利于本计划的实施为由聘用某特定人员或解聘某特定人员,聘用某人为年金理事会成员或解聘年金理事会成员的情况除外。
5.3 计划参加人的个人缴费。
5.3.1 计划参加人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5.3.2 每个计划参加人每月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额是该参加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收入的_______。
5.3.3 计划参加人可以选择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适当调高个人缴费额,由企业代为缴纳。但是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 5.5所设定的限额。
5.3.4 计划参加人因发生伤残等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
5.4 企业为每个参加人的缴费额和参加人个人缴费额的计算方法由企业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程序与本计划相同。该细则的修改程序遵从本计划主体修改的程序,但是细则的修改不影响计划主体的执行和修改。
5.5 企业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6 。
5.6 本计划终止或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后,计划参加人个人如果希望继续向本计划所开立的个人账户缴费的,由本计划的受托人管理。
5.7 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计划终止后,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5.8 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5.8.1 企业在每月的发放工资期间(月初、月中、或月末)缴纳企业缴费和代缴个人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计划参加人的工资中直接代扣。
5.8.2 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享受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待遇:
6.1.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体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
6.1.2 丧失劳动能力;
6.1.3 在退休前去世;
6.1.4 出境定居。
6.2 申请领取本计划企业年金待遇。
6.2.1 符合 6.1.1 和 6.1.2 的计划参加人 :
6.2.1.1 须由退休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所在就业单位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 ;
6.2.1.2 申请时除了需要填写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诚实、完 整、准确地提供受托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6.2.1.3 如果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须由本人申请,受托人批准,方可领取。
6.2.2 符合 6.1.3 的计划参加人:
6.2.2.1 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2.2.2 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无法行使受益权的,由其遗嘱继承人(如果计划参加人另外立有遗嘱) 或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继承顺序继承。
6.2.3 符合 6.1.4 的计划参加人:
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3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 符合 6.1.1 和 6.1.2 的计划参加人:
6.3.1.1 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本息分红)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