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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6.3.1.2 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
6.3.1.3 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4 个人缴费一次性缴付60个月以上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5 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6.3.2 符合 6.1.3 的计划参加人:
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如果受益人或继承人外加入了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要求将本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额划转到受益人或继承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中。
6.3.3 符合 6.1.4 的计划参加人:
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6.4 计划参加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支配、处分的权利自动开始于下列时间之一 , 而无论计划参加人是否提出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是否已经开始:
6.4.1 计划参加人达到退体年龄的当日;
6.4.2 计划参加人已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一天;
6.4.3 计划参加人丧失劳动能力当日;
6.4.4 计划参加人死亡当日;
6.4.5 计划参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件的当天。
从上述时间开始,企业以及除计划参加人、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从其个人账户中移转资金。
6.5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6.5.1 计划参加人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6.5.2 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6.6 受益人个人账户的财产转移。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缴费及其技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6.6.1 一般情况下退休、死亡归属权益为 100%;
6.6.2 离职时的转移或退出按规定的归属比例计算;
6.6.2.1 对于工作年限 5 年以内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________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2 对于工作年限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________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3 对于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________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第七章 基金财产的管理
7.1 本计划归集的资金将以受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7.2 基金的受托管理。
7.2.1 本计划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__________(法人受托人) 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技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
7.2.2 受托人有权获得所有计划参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住宅电话、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与本企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参加本计划的起始时间等。
7.3 基金的托管。
7.3.1 由受托人选择托管人,并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以接受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款项。
7.3.2 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归集、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与估值。
7.3.3 托管人按照受托人的指令开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并负责监督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按照《××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运作。
7.4 基金的投资管理。
7.4.1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