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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和比例限制。
7.4.2 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政策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与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执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7.5 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7.5.1 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2 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3 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规定确定。
7.5.4 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由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8.1 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计划的资料:
8.1.1 本计划正式文本及其缴费细则正式文本;
8.1.2 本计划或本计划缴费细则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
8.1.3 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8.2 账户管理人发出的个人账户变动信息和余额对账单定期发送给计划参加人。
8.3 计划参加人有权对如下事项随时进行查询:
8.3.1 个人账户余额;
8.3.2 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8.3.3 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8.3.4 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9.1 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9.2 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个别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地区劳动争议伸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10.1 计划的修改。
10.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进入修改程序:
10.1.1.1 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 2/3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计划的修改;
10.1.1.2 计划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1.2 计划修改应当依据以下程序:
10.1.2.1 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10.1.2.2 修改后的计划草案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0.1.3 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计划所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计划。
10.1.4 每次修改后,企业董事会、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都应获得书面的修改通知和说明。
10.2 计划的终止。
10.2.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终止:
10.2.1.1 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 2/3以上的成员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10.2.1.2 本企业破产;
10.2.1.3 本计划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2.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计划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10.2.2 计划终止时,除了 10.2.1.3所列情况外,本计划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10.2.3 计划终止须报××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十一章 计划的罚则
11.1 计划参加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11.1.1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
11.1.2 期劳动合同未满并且未与企业正式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11.1.3 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企业账户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