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
为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本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发展的原则:本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养老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从而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二)效率的原则:公司企业年金总体规模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时不缴;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基金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缴费原则:本公司企业年金缴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费,并严格遵守有关缴费比例的政府文件规定。
(四)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企业年金坚持政府指导与公司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年金计划参加人
第三条 【参加人员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员工可以加入本计划:
(一)与本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试用期满;
(三)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履行缴费义务;
(四)编外、下岗、停薪留职的职工除外。
第四条 【计划加入】
本企业年金方案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时满足参加条件的职工于生效日正式加入本养老金计划;
其它员工加入计划时间的确定,以满足计划参加条件之日为准。
第五条 【计划参加人权利】
(一)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二)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六条 【计划参加人义务】
(一)授权企业每月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二)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计划受托人对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承诺在未达到下述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依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体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 丧失劳动能力;
3. 在退休前去世;
4. 出境定居。
第七条 【计划的退出与延续】
(一)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即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入该计划中。
(二)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符合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年金待遇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
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三)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