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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计划实例

200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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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

为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本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发展的原则:本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养老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从而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二)效率的原则:公司企业年金总体规模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时不缴;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基金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缴费原则:本公司企业年金缴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费,并严格遵守有关缴费比例的政府文件规定。

  (四)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企业年金坚持政府指导与公司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年金计划参加人 

第三条 【参加人员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工可以加入本计划

  (一)与本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试用期满;

  (三)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履行缴费义务;

  (四)编外、下岗、停薪留职的职工除外。

第四条 【计划加入】

本企业年金方案自200511日起正式生效,此时满足参加条件的职工于生效日正式加入本养老金计划;

其它员工加入计划时间的确定,以满足计划参加条件之日为准。

第五条 【计划参加人权利】

  (一)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二)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六条 【计划参加人义务】

  (一)授权企业每月从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二)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计划受托人对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承诺在未达到下述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依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1.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体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 丧失劳动能力

        3. 在退休前去世

        4. 出境定居。

第七条 【计划的退出与延续】

  (一)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即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该计划中。

  (二)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必须退出本计划

符合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年金待遇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

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三)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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