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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年金计划缴费和权益归属
第八条 【缴费模式】
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账户基金由公司缴费、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构成。
第九条 【缴费标准和方式】
缴费标准:
缴费额=缴费基数×基本缴费比例×职务调整系数×工龄调整系数×司龄调整系数
其中:缴费基数指员工上月计税工资总额;
基本缴费比例按照工资总额4%执行;
职务调整系数,按照员工的职务和技术级别确定,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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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正职 |
公司领导副职 |
高级管理人员 |
中级管理人员 |
普通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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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8 |
1.5 |
1.3 |
1.0 |
工龄调整系数,按照员工的工龄确定,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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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年 |
20-30年 |
10-20年 |
5-10年 |
工龄5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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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6 |
1.4 |
1.2 |
1.0 |
司龄调整系数,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服务年限确定,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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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
15-20年 |
10-15年 |
5-10年 |
司龄5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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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6 |
1.4 |
1.2 |
1.0 |
缴费负担比例:
公司缴费:为企业年金缴费额的80%;
个人缴费:为企业年金缴费额的20%。
(三)缴费方式:公司采取月缴费方式,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本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四)资金列支渠道:企业缴费在年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从成本列支,超过4%部分在职工福利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权益归属】
(一)个人缴费部分100%权益归个人所有;
(二)公司缴费部分依照 “公平与激励原则”,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按照下述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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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限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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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比例 |
0 |
35% |
70% |
100% |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计入该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公司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且未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因违法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本年金计划的企业账户
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
第四章 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模式】
本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将以信托(受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本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具有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格的__________(法人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第十二条 【年金待遇支付条件】
员工已经参加本计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领取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二)员工全残,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
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 【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一)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支付,参加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二)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
(三)本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