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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商业保险年金。
(四)本计划参加人身故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第十四条 【年金待遇的转移】
本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且参加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时,本年金计划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参加人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帐户仍保留在本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第六章 年金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一)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年金计划的资料:
1. 本计划正式文本及缴费细则正式文本;
2. 本计划或缴费细则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
3. 年金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二)账户管理人发出的个人账户变动信息和余额对账单定期发送给本年金计划参加人;
(三)本年金计划参加人有权随时查询如下事项:
1. 个人账户余额;
2. 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3. 本年金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4. 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报告制度】
本计划的受托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企业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权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企业年金方案调整
第十七条 【中止缴费条件】
在公司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企业年金的公司缴费水平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效率与效益”的原则,公司少缴或中止缴费,待经济状况好转时再予以弥补。中止缴费时,按相应程序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方案调整处理】
本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可以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企业年金受托人进行调整。调整后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集体协商通过,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变更】
如本公司与本计划受托人解除信托关系,本公司将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原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并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
第八章 年金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年金计划的监管】
本年金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山东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若本年金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发生争议,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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