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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

20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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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 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 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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