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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七、完善要情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通过行政监督、内部控制、审计检查、媒体披露、受理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做到要情必报,按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漏报或延报。
八、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领导责任制,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要管、要问、要清楚;主管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也要各负其责,对涉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各个部门和环节都要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人,哪个部门、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基金管理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为做好基金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基金监管部门和广大基金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基金监管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努力造就一支作风顽强、业务精通的基金监管队伍。
十、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颁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二○○七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