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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12-3

来源:内蒙古劳动厅 作者:

        4、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依据确认的资产清单,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并向职工公示。

        (二)组织移交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级负责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整体移交给具备受托资格且在自治区有服务机构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应签订移交协议,过渡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原受托人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

        3、受托人要按规定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依据有关规定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职责。

        4、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由原管理机构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

        5、移交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三)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1、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及内劳社办字[2006]97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所签订的基金管理合同,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四、移交工作组织保障

        (一)为确保年金基金移交的公开透明、平稳运作、安全完整,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意见下发后,相关盟市要成立由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有关问题,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和处理移交事务。

        (二)加强移交的宣传解释工作。年金计划政策性强,业务复杂,相关人员对新的管理模式了解不多,对市场化有较大的顾虑,特别是国家没有具体的过渡办法,因此,必须做好移交工作的宣传解释,争取企业与员工的支持和理解。

        (三)企业年金移交的进度安排。

        企业年金移交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告知、宣传解释,并做好资产清理工作。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应及时告知参加年金计划的企业,做好企业年金移交的原因、内容、意义、方法和要求等内容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资产清理工作,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此项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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