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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12-3

来源:内蒙古劳动厅 作者:

        第二阶段:年金移交。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组织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及其业务移交给具备资格的受托人。此项工作在12月底完成。

        第三阶段:审核备案。年金移交完成后三个月内,移交涉及的企业年金按照新的政策进行修订的方案及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移交中的相关问题

        (一)在企业年金移交过程中,要做好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不得因为移交工作影响参保企业年金的计提和受益人待遇的支付。

        (二)受托人要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年金管理机构的关系,加强合作,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保年金移交的顺利衔接和安全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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