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区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工作,推动企业年金工作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的具体步骤,同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支援国家经济建设都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各地各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作好对“两个《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理顺工作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对本地区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按照“两个《办法》”修订完善。
对本统筹地区内建立企业年金(原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管理运营情况也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底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指定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年金委托工作,规范运作行为,依法实施监管。不得选择未经国家认定的管理运营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待条件成熟时要逐步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承办企业年金业务的专业机构要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推进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向市场化过渡。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完整。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尽最大努力分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严禁挤占挪用、非法分配基金或违规提取管理费,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
三、建立企业年金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年金方案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须提交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企业年金一般应包括企业的全部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自本《意见》下发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要求,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需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省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地)属及县属等其它企业报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及时认真审理,严格把关,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同时,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书面合同也要按上述备案要求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