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日内,将新增或变更文本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
(四)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我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登记编码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复函后,都要依法订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并由受托人负责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
五、劳社部发〔2005〕35号文有关报表的填制
(一)出具《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劳社部发[2005]35号,附件6)序号1—16的内容,连同《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报送省厅基金监督处(传真:0871-7195913,电子邮件:lii_shu@163.com 电话:0871-7195706);序号17至24的内容由省厅填写。
(二)每季度末15日前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劳社部发[2005]35号文附件6上报州市劳动保障局;州市劳动保障局根据附件6的内容汇总《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劳社部发[2005]35号,附件7)后,于每季度末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传真:0871-7195703,电子邮件:Ylbx@Ynl.gov.cn 电话:0871-7195702),省劳动保障厅汇总全省情况报劳动保障部。
附件:
1、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2、云南省XXX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范本)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指引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