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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2007-7-10

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作者: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同业拆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同业拆借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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