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险〔2008〕1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工作健康发展,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6]59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开展企业年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顺利开展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各相关单位都要从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各基金管理机构都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工作在我市稳步推进。
二、建立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加强企业年金工作规范管理
(一)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经营状况较好,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退休人员已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暂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上年度亏损的,下一年度不得计提企业年金费用。
(三)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必须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企业年金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人代表应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2/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拟定年金方案时,应先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企业制定年金方案应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遵循保障与激励、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条件以及中止缴费情况的处理等,同时,在拟定年金缴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岗位、年龄、绩效、贡献等因素,最高与最低缴费标准一般控制在5倍以内。
(五) 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六)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企业年金方案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填报《南京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企业年金方案如做较大调整,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年金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2、《企业年金方案》(一式三份);
3、经上年度年检的《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出资方(国资委)的批准文书,其他单位由参加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签字和工会盖章确认的决议;
6、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7、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本年度和上年度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的证明;
8、单位全部职工名册。
(八)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对单位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送达《关于同意企业年金方案报备的函》。凡对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单位须重新按程序修订报备。
(九)单位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同意企业年金方案报备的函》后,应作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委托人,在三个月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并与之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可以是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受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基金投资管理人,分别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省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等相关手续。
受托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
(十)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应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证书以及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有关文书,到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进行劳动保障登记,领取《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填报《南京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方可在我市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各在宁基金管理分支机构应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并于每年10月至次年1月期间提交年度企业年金业务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一)凡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南京市企业年金年度缴费备案表》,并报告年金方案履行等情况。
三、加强组织与协调,指导单位稳步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工作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积极指导帮助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尽快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促进企业年金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解决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管,建立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健全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附:
《南京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关于同意企业年金方案报备的函》
《南京市企业年金年度缴费备案表》
《南京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ОО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