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号)精神,为推动我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保证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现对我市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推进我市企业年金的稳步健康发展。
二、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管理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与备案
1.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其他用人单位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
2.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人员范围;
(2)资金筹集方式;
(3)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4)基金管理方式;
(5)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6)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7)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8)中止缴费的条件;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3.凡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年金方案需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需附报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劳资报表复印件;
(4)《常熟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5)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主管部门(国资委)同意的有关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后重新上报。对同意企业实施的方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号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如须调整或中止执行时,也应按程序及时报送。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筹集和分配
1.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2.企业年金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和职工不能因为缴纳年金而影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企业和职工当月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必须停止缴纳年金。
3.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收益。
4.企业年金基金的分配和支付: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帐户分配资金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适当拉开档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