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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1)
2006-5-1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admin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协发[1995]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年金的原则
按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统筹考虑确定。
二、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凡本省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实行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对象: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自主确定,可以全员参加,也可以在部分人员中实行。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生产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年金的筹资渠道
1、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同比例提取企业年金。
2、按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盈利多的企业,可在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一个半月标准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3、 企业也可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
4、企业年金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不超过其企业年金帐户当年记帐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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