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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7-1-18

来源:中证网 作者:



  (四)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已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增加业务品种,须经银监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节 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办理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节 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有符合该项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节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经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其他须经银监会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应 0pt; TEXT-INDENT: 28pt; LINE-HEIGHT: 140%" align="left">(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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