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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任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的,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总经理、主任)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六)拟任总审计师或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七)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分社副经理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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