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20
为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第23号令),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推进企业年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合同备案和报告报送时间 第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在按规定程序选择受托模式和受托机构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受托管理合同。 企业作为委托人之一,应在受托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简称受托人)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简称投资管理人)后,应按规定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受托人应在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 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基金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四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账户管理报告,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五条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托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向相关的业务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 第二章 合同要件及报告内容 第七条 受托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受托管理合同设立的目的、依据、原则,以及财产独立性的规定等。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的规定,以及及时缴费、提供企业和职工信息、向受益人提供查询等义务的规定。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独立的受托财产处置权的规定,收取管理费等权利的规定;依法审慎管理的义务、报告的义务等。 4.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权的规定,知情权和查询权的规定;受益权不得转让、担保和偿债,以及保密的规定等。 5.受托财产的管理:受托管理职责的规定;受托管理方式及内容的规定(具体指帐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方式及主要内容的规定)等。 6.受托的财务管理:受托财产建帐的规定;受托财产资金流的规定;受托财产负担费用的规定等。 7.信息披露及查询。 8.受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标准。 9.受托合同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八条 账户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及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提交有关帐户管理必要信息的义务,进行账目核对的义务,敦促企业缴纳账户管理费义务等的规定。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时获得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必需的资料及其他信息的权利,及时、足额取得账户管理费的权利;根据合同进行账户管理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3.账户记录及其规则。 4.缴费与分配。 5.转移、支付及退出。 6.投资运营收益分配。 8.信息披露及查询。 9.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0.账户管理费的规定。 11.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 12.账户管理合同生效、变更、终止。 13.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九条 托管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及时下达有关指令的义务、核对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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