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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2006-4-20

来源:企业年金网整理 作者: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取得托管费的权利的规定,根据乙方指令进行财产分配的义务,财产保管、会计核算、估值及与投资管理人核对、代理支付相关管理费等义务的规定。

  3.受托财产的托管:受托财产及托管财产的规定、帐户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财产保管、资金划拨、清算、会计核算、估值等的规定。

  4.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6.信息披露及查询。

  7.投资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开户、存储等的规定。

  8.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计提与支付的方法与程序。

  9.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0.禁止行为。

  11.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条 投资管理合同应载明以下要件: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权、知情权、查询权、解聘权等权利的规定;制定和调整投资政策义务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取得投资管理费的权利,根据投资政策书进行投资组合设计、投资的义务等规定。

  3.委托投资资产的规定:初始资金的规定,新增及减少委托资产等的规定。

  4.投资政策的制定与变更:资产配置的规定,投资策略的规定,变更条件及程序的规定等。

  5.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托管人变更的处理方式。

  6.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证券经纪商变更的处理方式。

  7.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委托投资资产估值。

  9.投资管理人报酬。

  10.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时间、标准及存储。

  11.会计核算。

  12.信息披露。

  13.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4.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5.禁止行为。

  16.违约责任及免责。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报告期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状况的总体描述。

  2.账户管理的评估:准确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

  3.托管和财务管理的评估:资金安全性、估值准确性、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情况等评估。

  4、投资管理的评估:业绩评估、归因分析、风险控制状况评估等内容;对于存在多个投资管理人的情形,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包含综合排名、建议更换投资管理人等内容。

  5.受托管理自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说明,如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效率的评估,投资政策书的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管理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账户管理业务量的统计:账户数量(新开户、退出及转移)、缴费总额(企业缴费总额、职工缴费总额)、投资运营收益总额、支付总额(退休、转移、离职等)。

  2.履行账户管理各项职责的说明。

  3.对托管人的评估。

  4.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及财务季度和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受托财产规模的统计:整体规模、委托投资资产规模、新增缴费金额、投资运营收益、支付总额。

  2.财产保管情况的说明。

  3.资金清算、交割、划拨、会计核算及估值情况的说明。

  4.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投资业绩及投资管理人的评估。

  5.对账户管理人的评估。

  6.工作失误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管理规模及收益;

  2.资产配置比例;

  3.前十大行业重仓股;

  4.基金经理报告(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5.投资绩效评估及归因分析:须包含调整投资政策的建议;

  6.对托管人的评估;

  7.工作失误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1.有关当事人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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