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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

2006-4-20

来源:企业年金网整理 作者:


  2.有关当事人出现财务危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影响自身存续的;

  3.有关当事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4.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禁止行为的(由受托人报告);

  5.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由托管人报告);

  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出现大幅波动及有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由投资管理人报告);

  7.发生更换有关当事人的(由受托人报告)。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委托人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金计划及受托管理合同备案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没有进行年金计划及受托管理合同备案的年金计划,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对受托人没有按照规定将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没有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的,选择的相关当事人不得进行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监管部门、交易所不予开户、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省劳动保障厅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将违规行为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情节严重的,建议劳动保障部暂停或取消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2005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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