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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6-4-21
来源:重庆劳动保障网
作者:
第三十四条 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重新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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