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使用IE浏览器 1024x768分辨率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6-4-21

来源:重庆劳动保障网 作者:


    第三十四条  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重新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相关连接

重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发展完善国家有关规定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 税优6%
《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重庆市企业年金办法有望出台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意见投诉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企业年金网  中文域名:企业年金.中国
鲁ICP备06003162号
Copyright 2005-2007 www.annuit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