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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企业年金分配差距不宜过大

2008-3-3

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路

  对此,市总强调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遵循普惠制原则,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所有职工。因此,企业年金方案审查和申请企业资格审查还有待加强,年金方案不符合普惠制原则和待岗人员超过一定比例、不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

  市总工会同时认为,企业内部职代会和工会组织或集体谈判制度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是企业年金公平建立和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市总工会指出,要切实保障工会和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共决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理事会、职代会、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的作用,特别是对企业年金分配方案的制定、管理运营机构的选择、资金运营情况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保证企业年金分配的过程和结果公平,真正体现双方互益共赢的利益要求。

  短评

  再分配应更加注重公平

  企业内部收入分配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网上搜索一下“企业年金”,所有关于它的报道几乎都反映了一个主题:建立年金制,缩小职工退休金差距。

  当前一线职工收入水平偏低、经营者和一线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仍较突出,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工会都在大力推进构建公平、和谐社会,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而当下,企业年金大多为垄断性企业建立,且仅仅向高层管理人员倾斜,进一步扩大了好坏企业之间、高级管理人员同普通员工之间的差距,这些倾向值得引起我们高度警惕。

  作为企业盈余资金的再分配,企业年金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分配制度、一种养老制度、一种激励制度、一种福利制度。企业年金的分配应更注重公平,向在本企业工作年限长、劳动贡献大、现期收入低的职工倾斜,通过体制化的“财富转移”,缩小收入差距,以达到调节企业内部利益关系、保证职工共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公平与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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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等条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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