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基金的存量当中,大约80%以上的年金基金资产集中在大型行业、区域、集团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当中,研究、规范、促进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对于企业年金市场健康、积极发展具有突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指多个企业联合建立、参与的企业年金计划,该计划覆盖了所有参与企业及其职工。国际上又称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行业企业年金计划、产业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区域联合企业年金计划、联盟企业年金计划等。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既有成功、成熟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在我国也有较长时间的实践。按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企业年金相关法规,也可以找到相应的合法依据。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具有规模经济、税收优惠等独特的优势,在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将有强大的生命力。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国际经验
综观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立法、理论、实践,大部分国家企业年金的立法和实践,都允许多个企业联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联合成立企业年金基金。
多数国家,尤其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OECD主要成员国,都允许、支持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以多雇主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为主导,如荷兰、瑞典、法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大部分国家采取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和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并存的方法。如美国、英国、丹麦、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巴西、南非等国家,法律上允许、支持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实践当中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和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同时发展。只有少数国家,如新西兰等,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实践较少。
多数国家对联合企业年金计划都在企业年金法规中给予明确的规范和支持。与单个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相比,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遵从同样的法规,服从同样的机构监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国家很少对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给予特殊限制。比如美国的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适应美国税法、《劳动管理关系法》(LabourManagementRelationsAct,又称塔夫脱--哈特利法案Taft-HartleyAct)、《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RetirementIncomeSe-curityAct)等法规,与单个雇主的企业年金计划的适应法规无异。多数国家在企业年金法规中,都明确其企业年金法律效力同时适应单个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和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比如奥地利于1990年分别颁布了两项法律:《企业养老金法》(CompanyPensionAct)和《养老基金法》(Pen-sionFundAct)。其中养老基金法同时规定了单雇主和多雇主联合建立、运营、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
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和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结构、保障范围、融资投资、缴费比例与额度、待遇规定、受益人权利保护等基本相同,同样适应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类型。在英国和美国,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可以采取待遇确定型(下简称DB型)企业年金,也可以采取缴费确定型(下简称DC型)企业年金。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既可以由主办人,或者主办人的联盟、协会、行业自行管理其企业年金基金,也可以委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既可为雇主及其雇员单独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也可设计成标准化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由多个雇主及其雇员自愿参与。
一般国家都规定雇主和雇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少数国家甚至强制要求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覆盖的企业及其雇员,都参加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对于强制参与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相关监管部门一般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国实践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在国内的实践,与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发展同步。迄今为止,其参与联合性计划的人数、积累规模等,在全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存量构成当中,都远远大于所有单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总量规模。
我国最早建立企业年金(当时称企业补充保险)可以追溯到1986年,那时铁道、电力、邮电、水利和中建总公司5个行业和单位先后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到1993年,又有交通煤炭和银行等6个行业开始实行行业统筹;到2000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积累总量已达193亿元,参加人数为560万;到2003年底,企业年金积累总量已增至350亿元,近70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据最新的统计,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已有2200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积累高达500多亿元。据目前最新的估计,从资产分布来看,行业积累几乎占积累总额的3/4即76.6%;从人数覆盖来分析,在全国700万参加者中,其中71.6%来自行业;从行业内部来看,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邮政、铁道等行业明显高于其它行业,其中,中央大型企业是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参与者,参加职工人数占总量的68%,远远高于全国的5%的平均水平,并且,基金数额占总量的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