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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要不断调整定位和治理结构
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必将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以往20多年的企业补充保险发展历程中,集团的财务公司为其发展曾做出过重要贡献。在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中,财务公司必将也会不断调整自己的定位和治理结构,适应养老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推动联合计划的深入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结构,是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一种治理结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与单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结构是同样的模式,也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发的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一部三会"的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框架下,采取信托/委托、多方制衡的治理结构。在服从统一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主要特征是多个企业参与同一个联合的企业年金计划。联合企业年金计划集中了所有参与联合计划的企业和职工的企业年金需求和预期。
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只是现有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框架下微观上的一种企业年金计划类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完全遵守《信托法》、《合同法》、《劳动法》和现有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如果企业年金计划失去了上述合规性,它就失去了其运行的前提。
目前我国行业性、集团性、区域性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应该按照新的企业年金法规政策进行改造和完善。拟新设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在现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框架下进行设计和运行。合规设计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传统的区域性、集团性、行业性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仍然具有强大的发展生命力。新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只有在这样的设计思想指导下才能蓬勃发展,登上资本市场的历史舞台。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基本上可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理事会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一种是法人受托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即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理事会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
对于没有股权关系的多个企业联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在理事会模式下,必然与企业年金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只能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的规定相冲突。解决之道是在《信托法》、《合同法》和现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框架下,依法采取一层信托、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的模式。
理事会受托模式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和单企业年金计划一样,可以采取单层信托的原则,建立理事会基础上的委托受托关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和委托代理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义,又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设立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而委托、代理标的物的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
对于不具有产权关系的多个企业联合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理事会模式下的联合企业年金计划仍然是合法的信托------委托原则的治理结构。只是相比与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在委托受托环节是依据信托法的委托受托关系,而联合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则多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企业年金有关政策法规,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必须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成为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在联合企业年金计划的框架下,共同组成企业年金联合理事会,统一接受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委托,代理执行各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受托职责。法律上,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仍然是本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年金联合理事会,只是各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的代理机构。法人受托模式下联合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