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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企业不感冒?广州仅有约10家企业推行

2006-5-1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马汉青

       广州仅有约10家企业推行,今年拟重点推进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企业年金”给职工退休金“加料”,企业却不“感冒”?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获悉,国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实施至今,广州仅有约10家企业推行。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昨天转发了《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年金将作为今年的一个重点工作,希望取得较大突破。

  “企业年金”即过去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其条件是: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据了解,1992年原广东省劳动局曾出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意见》,但由于当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税后),影响了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到2001年,参加的企业才1200户,覆盖仅9万人。2004年,国家劳动保障部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纳的年金费用在4%以内部分可税前列支成本,以提高企业积极性。

  据悉,企业年金有利于缓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待遇的差距,有利于激励人才为本企业服务。根据《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在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最高不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

  为何像广州这样的发达地区,企业对此不甚“感冒”?有关专家分析,虽企业可从工资总额中拿出4%作为企业年金,并税前列支,但企业年金仍被很多企业视为“新生事物”,不甚了解,推进速度并不快。

  企业年金三部分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缴费额计入本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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