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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对外颁布《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规定,凡已参加江西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其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在上年度工资总额1/12以内部分,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在税前扣除。(冯训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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