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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答问

2007-11-12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养老保险的业务类型;(二)养老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范围和条件;(三)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四)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五)对违反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护等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六)《办法》实施时间等。

  问:《办法》在促进专业化经营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明确了专业化经营的基本要求。《办法》基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制定了不同种类养老保险业务在投保、核保、投资、退保和客户教育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要求,以体现行业的专业化优势和专业化形象。

  二是规定了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主体条件。《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设立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包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

  三是推进产品管理的专业化。《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同时将具有养老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纳入养老保险业务监管范围,并根据不同养老保险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的管理制度要求。

  四是推动养老保险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问:《办法》在促进业务创新发展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促进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是《办法》的宗旨之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出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养老保险业务种类。《办法》以不同的服务群体为出发点区分业务类型,并据此制定了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规范,突出了保险行业积极面向市场的业务发展理念。二是突出了对养老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的支持。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化机构,是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模式新探索。为支持养老保险公司的发展,《办法》在严格规范其经营管理的同时,对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时,可以通过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通过销售模式创新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三是突出了养老保险产品的年金化领取。《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精算技术优势和经营管理优势,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随终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目的。四是突出了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办法》规定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保险,为客户的投保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问:《办法》在规范、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方面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为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办法》做了以下规定:

  一、在业务资格方面。《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后,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二、在业务销售方面。《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形式销售企业年金,并应按照规定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三、在投资运营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受益人选择投资方式时,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并规定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供《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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