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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试水年金制 职工养老“双保险”

2006-11-13

来源:江西商报 作者:付强



        根据黄国红的说法,如果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都能落实,那么一个普通人的退休养老金则能达到现有工资水平的90%,基本可以保证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维持不变。这种养老保障无疑是个“双保险”。 

        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企业年金的意义。30岁的小刘,月收入5000元,60岁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为1508元,其养老金替代率?穴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雪是30.2%。老张,35岁,月收入10000元,60岁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是2199元,养老金替代率为22%?穴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计算?雪。对比之下不难看出,在职时收入越高的人,退休后“钱不够花”的感觉会越强烈。 

        为缩小这种强烈落差,企业年金将成为有效的补充养老计划。 


        给“双保险”再上保险 

        “在2006年之前,企业普遍是把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委托和管理权交给自己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认为由自己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财务经理、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等组成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打理,比交给一家专业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要更稳妥更省钱。”黄国红说。

        但在运作过程中,不少企业年金理事会逐渐发现种种问题。最突出的是工作繁杂,资金风险大。因此,在今年七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年金制度,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规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但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原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也要按照企业年金实施规定重新审核备案。”黄国红进一步解释,“受托机构首先可以是资金相互制约的平台,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另外就是在产品技术、后台管理、资金运作等方面,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管理模式”。 

        据了解,第一批由国家批准的年金受托机构中主要以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组成。这些单位除了有实力和信誉作为前提外,在资金管理上也被戴上了“紧箍咒”,比如:年金只能用其中的30%作为风险投资(股票、金融债券),另外的主要用于银行存款,而且受托人不能向客户承诺赢利,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年金的安全,其次再考虑资金效率、增值和服务。 

        星火还未燎原 

        江西首笔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这是否标志着江西今后企业年金业务会迅速推广呢? 

         对此,业界并不看好,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推行的制度前提是有了,但实际运作上还是有难度。首笔企业年金的审批并不会一帆风顺,目前也只是花开蒂未落。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部门协调还不是很通畅,年金方案里一些条款可能在其他部门通不过,比如象8.33%的税收优惠在国税局就通不过,具体怎么调整还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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