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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

2007-11-14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史丽萍

  目前,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

  如服务满一年,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5年,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

  如果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

  如果服务满5年以上才离职,即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作出规范,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明确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并规定了团体养老金的权益归属,确保个人权益。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商业养老保险法规。

  明确团体养老金权益归属

  据了解,《办法》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养老金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据保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目前,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5年,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5年以上才离职,即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

  近几年,一些国内企业纷纷在养老年金计划中应用这一方式,但这种方式在法律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地位,企业和员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找到法规依据。《办法》中明确这一概念并作了具体规定,这有助于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利于在国内企业中推广权益归属制度的实施。

  退休前5年投资风险设限

  《办法》首次明确了企业年金受益人的投资选择权。《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虽然企业年金受益有投资选择权,但对于个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并不急需使用养老保险金,这时养老保险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使用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取得的投资成果,这是比较正确的投资策略安排。

  商业养老年均增幅达15%

  据了解,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已逐渐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逐步扩大,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为15%,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亿元。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截至目前,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保险业已开发养老险品种百余种,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养老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和企业年金等。保险业一直在积极参与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途径,截至2006年底,已在18个省(市)的53个地(市、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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