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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首获法律支持

2007-12-14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同时,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规定上,并没有具体涉及税前保险扣除的问题,而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则进行了明确。有关专家称,虽然《条例》第三十五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准予扣除比例,但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养老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据了解,该《条例》将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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