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原由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的企业年金要移交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劳社部第20号令)以及劳动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3号令)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对企业年金的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设定了严格的验证审查程序。
之后,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 [2004] 72号)要求:“未经国家认定的管理机构应逐步退出年金市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要逐步过渡,条件成熟时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经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也规定:“企业原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转为企业年金基金,可暂时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条件成熟时再办理移交手续。在劳动保障部尚未确认公布我省企业年金受托机构、账户托管人之前,社保机构暂时履行企业年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责任。”
2005年,国家认证机构公布了首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随后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2006] 34号),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企业年金的具体移交时间,即“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经营。”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不具备企业年金经办主体资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我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经营。
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经营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管下,企业年金管理透明度将更高; 同时,企业年金采取市场化营运模式,由专业机构经办管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将获得更大的运营空间和更专业化的管理服务。
二、原由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的企业年金如何移交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 “原来已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来的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改并补办备案手续。”
2007年1月起,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停止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并终止所有年金管理合同,在完成全部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后,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将撤销。原与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签订年金管理合同的企业,必须在3个月内,选择通过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证的年金管理机构签署年金管理协议,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先行到国有产权部门备案)。否则,将不能享受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不予备案。
因此,原由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的企业年金业务,应按国家规定修改合同和补办备案手续,具体的方式是整体移交、一年过渡、过渡期满自主选择,实现年金管理的市场化。原与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终止,由平安保险集团和招商银行整体接收,重新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一年后,
企业可与平安保险集团和招商银行续约或选择新的企业年金管理人。
三、为何采取整体移交的方式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职工退休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对企业年金工作高度重视,要求企业年金向市场化过渡时要安全稳妥并兼顾企业与职工利益。由于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企业年金大部分已形成投资项目,回收期长短不一,整体移交可避免终止投资和资产分割造成的损失。经政府相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市政府确定了整体移交的方案。
平安保险集团和招商银行两家机构均具备企业年金管理人的资格,在业界具有较好的口碑,在我市有完善的服务网络。同时,两家机构均提出了企业年金管理的完备的方案,并承诺承接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原合同作出的承诺,能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因此,在过渡期间,市政府选择平安保险集团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一年过渡后,企业可视两家的服务状况,决定是否选择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企业可否不参加整体移交
平安保险集团和招商银行承诺,参加整体移交的企业过渡期内不影响原合同约定的计息分红,而不参加整体移交的企业则不再享受原合同约定的计息分红待遇。因此,不参加整体移交的企业将因重新选择管理人、重新备案、交接期长而导致息口损失。
五、企业年金整体移交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市政府的整体部署,首先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资产核定;然后,由政府与平安保险集团、招商银行签订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协议;再由企业核对企业年金账户,与平安保险集团、招商银行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协议;最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重新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