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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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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颁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在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投资项目,要按劳社部23号令规定执行,不得再投向禁止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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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秘书处200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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