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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管理结构
在上述模式中,企业通过年金管委会,对企业年金方案设计、管理人选择和资产配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审批和监督;具体的技术实施和日常操作性管理则由受托人承担,不仅明确了分工和各自职责,有利于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而且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其中:
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受托人提交的机构选择方案;对受托人的年金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组合策略进行审议;审核受托人提交的管理报告;对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向职代会报告年金管理运作情况。
受托人则负责所有的业务操作,包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报管委会审议;向管委会提交企业年金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组合策略报告;处理日常受托事务,对各管理人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对各管理人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向管委会提交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通过双方有效合作和专业分工,大大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水平。
二、“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优势
该模式不仅符合企业年金管理国际惯例,也是国家监管部门政策倡导的模式,有利于企业年金管理的专业分工和风险控制。目前获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的11家机构,有9家同时拥有账户管理人资格。这体现了监管机构明显的政策意图。
事实上在国外,信托型的养老金管理被分为三大块: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投资管理由专门的投资机构负责,银行是天然的资产托管人,账户管理作为受托人业务的重要内容,由具有受托职能的专业机构承担。以美国401(K)为例,过去20多年的成功实践证明,这种“受托账管一体化”的运营模式是非常有效和成功的。我国香港地区在1999年颁布的“强积金条例”更是明文规定,受托人应承担账户管理职责,投资管理和托管须交由专业的机构来承担。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采取信托模式,借鉴国外信托型养老金管理的经验,我们认为,“受托+账户管理”一体化的运作模式,是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的最好选择。
(一)实现了受托管理、投资运作和资产保管三者的彻底分离,更有利于安全管理、优化选择和相互制衡。
企业年金的管理首要目标是实现基金安全管理、持续稳定的保值增值,以提高职工退休待遇。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受托人在战略上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作出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管理人是否切实贯彻落实受托人的投资意图并在投资运作中保证资金安全、获取最大收益。因此,受托人最主要的职责是把握经济发展的趋势,协调委托人制订适宜的投资策略,做出合理的战略资产配置安排,并组织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执行投资政策情况、日常投资行为进行监控、监督和评价;此外,还要以监督者的身份,通过各种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风险防范。
“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下,针对同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由不同的机构担任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实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分离,有利于受托人严密监控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客观地评价投资业绩和风险水平,通过自身以及组织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对违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并予以坚决地纠正,避免出现外部监督内部化、投资监督虚化的情况,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最大化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合一,实现年金管理信息的整合,有利于提高企业年金管理的运作效率,降低了协调成本,减少差错率。
根据我国企业年金运作流程,受托人是决策中心,账户管理人是信息中心,因而账户管理的功能在许多方面是和受托人功能紧密关联。虽然按照23号令的规定,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和账户管理可以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承担,但从运作实践看,两者合一更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