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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受托账管一体化企业年金受青睐

2008-5-15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事实上,虽然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之间存在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更多的是相互之间的密切配合。在处理日常缴费、支付、转移、收益分配等业务过程中,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之间存在大量数据核对的工作,账户管理人每个账务处理环节都要经过受托人确认。如果受托人不掌握明细账,只是形式上确认和风险责任上的承担,难以有效控制运作风险。为此,有的受托人甚至不得不和账户管理人同步做账,变成“第二账户管理人”,承担了大量账务处理的事务,大大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管理效率。

  在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在账户信息传递方面,委托人需要同时面对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两个机构,委托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之间要经过频繁的数据传送、确认、指令、通知、反馈等诸多环节才能完成一项工作,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较高。这些环节对时效的要求很高,如果数据核对、指令的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延误缴费确认、资金划拨,进而影响投资交易,甚至导致职工无法按期领取养老金,引起职工对企业的不满。在实际运作中这些问题是经常会发生的。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两种角色合二为一,委托人只须面对受托人一个机构,有利于账户信息采集和更新,便于受托人准确、及时地进行账户处理,提高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效率。此外,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受托人掌握员工个人账户明细,便于受托人及时、准确核对、确认相关数据,减少差错,在提高账户管理效率的同时,也为受托人行使审核、监督职责提供了依据。

  (三)有利于受托人更好地安排投资,更公平地选择投资管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受托人是投资政策的制订者,负责从战略上对年金资产投资作出安排,投资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投资实施。两者在关系上是决策者和执行者、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关系。虽然根据我国企业年金相关法规的规定,受托人可以兼任投资管理人,但考虑到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刚刚起步,投资市场也很不成熟,亟待需要通过不同专业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加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监督制衡。

  因此,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相分离,更有利于通过专业、公平、透明的市场化方式选择最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四)有利于提高企业年金管理责任认定和赔偿效率。

  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当企业年金管理出现问题、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当事人追偿。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一旦由于投资管理人的原因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出现损失,受托人应公正地代表企业年金基金、代表委托人向当事人进行索赔,最大化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只有在受托人不担任投资管理人的情况下,受托人才可能完全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向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

  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同为一家机构,责任认定会更清晰、更快。由于账务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之间紧密相联,甚至在功能上重叠和交叉,出现问题时,可能很难分辨清楚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哪一方过错更大、各应承担赔偿多大的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同为一家机构担任,不仅能够将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工作顺畅地结合起来,为职工提供安心、便利的服务,而且在账户管理出现差错时,由于责任主体为同一家机构,无需划分赔偿责任,避免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或因责任不清而造成责任认定效率低下、赔偿时限长等情形。

  总之,“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通过对企业年金组织、管理、制度、流程、系统的有效整合,以及企业年金投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的有效分离,不仅充分体现了企业年金管理规范、稳健、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而且在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降低管理协调成本的同时,使企业年金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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