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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自管年金应整体移交指定机构

2007-10-16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王道斌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企业自管企业年金进行规范管理。


  据了解,广东省的原有企业年金,是指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原省劳动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建立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本次移交工作中,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移交现由所在市(含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而行业和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可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移交。

  意见要求,原有企业年金必须移交到经劳动保障部审定公布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选择移交机构时,要充分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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