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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2006-1-18

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政府获悉,省政府新近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全省认真贯彻。按照规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据悉,云南省对该《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出台。

规定要求,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加以解决。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同时,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完)(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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