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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年金 员工不能免征个税

2006-10-2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植秀颜

       本报讯(记者李妍通讯员植秀颜、卓银玲)目前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越来越重视员工退休时能得到更好保障,已逐步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日前,某保险企业为全体员工筹集企业年金,财务李小姐在计缴年金时,被两个难题困住了:一、对企业为雇员缴纳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这部分年金支出是否像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可以免征雇员个人所得税?于是拨打了12366地税咨询台进行咨询。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昨天答复,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只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为全体雇员筹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包括企业年金),允许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年金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咨询员进一步解释,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当期的工薪收入,免征个税。

  企业或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属于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不计入员工个人当期工薪收入;由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免征个税。

  而企业为员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商业性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购买保险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基于国家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企业员工按比例共同缴纳的保障基金,它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的支出,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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