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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产业化需要发展中介行业

2008-6-24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闫安



  中国当前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的人脉、关系、利益互换向严谨的专业分工、商业契约和市场化的过渡成熟时期,这也提供了一个有利于中介市场发展的时代背景。

  趋势判断与展望

  国内年金市场的超常规发展,使得中介行业整体上已经远离了需要“试错”来积累经验的阶段。况且,大力培育和发展民族企业年金中介机构也有着有利条件和一定基础。

  1.劳动部20号令、23号令,已经明确了年金中介机构的职责定位。中介机构在受托咨询、受托管理模式咨询等方面,有着很大空间可以开拓。而不是目前更多偏重于受托人确定后,帮着选其他几个代理角色。这实际上降低了中介机构的价值。因为,目前受托人没有独立,都有兼职年金管理资格。有着利益输送之嫌疑。

  通过中介的全方位介入,即如果把直销或代理人的,以利益驱动为主的销售性质改换为以客户价值驱动为主的经纪角色——至少,可以在主张客户利益和防范销售误导方面,构筑一道合法、合规的防火墙。

  2.目前以养老保险公司为代表的,规模庞大、人数众多的直销和代理方式,与几乎空白的中介经纪力量——还远没有达到一种市场平衡和制约关系。直销代理型的管控和销售成本也很高。目前保监会已规定,养老保险公司不必开设新的分公司,就可以在经营企业年金方面进行全国展业,相当于扩大了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见《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也为企业年金中介代理机构的发展腾挪出了发展空间。

  3.年金中介机构具有先天性优势。

  由于中介与年金供给方的关系是一对多的,而直销和代理人方式则是一对一的,所以,从客户需求满足和客户价值实现上看,显然,中介的供应能力和代表客户的议价能力更强。

  随着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多,供给主体就一下增至几十家之多,同类产品更有上百个之多。这时,客户就需要中介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至于看花眼。

  可以下结论:年金中介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健全国内年金市场,改变目前信息不对称,降低行业总体社会成本,以及弥补代表客户利益的法律主体阙如的市场现状,是大有裨益的。

  从我国年金产业化角度衡量,也需要对民族企业年金中介行业的发展进行政策扶持和大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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