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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讯(记者 单立国) 昨日,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有关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在工资总额度6%以内部分,可以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基数中扣除。
通知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及时报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审核,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缴纳的年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基数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