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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成博士:大信托概念提出 信托原理广为运用

2007-1-26

来源:搜狐理财 作者:邢成博士

——2007:中国信托业现状回顾与趋势展望系列之一

        “在经历了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 、年金基金等一系列重大金融创新中的激烈角逐后,信托公司在看到希望的同时,更强烈的感觉到市场竞争和政策环境的严酷,甚至产生疑惑:究竟信托创新空间还有多大?信托公司能扮演主角吗?答案是明确的:信托具有无穷大的创新空间,信托公司的地位则尚存变数……信托的存在是因为市场对信托功能的需求决定的,只要市场有信托需求,信托功能就将永恒。

        但信托功能与信托公司完全是同属信托行业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托公司只是信托功能发挥作用的执行者,而这一执行者是完全可以由不同的机构来完成的。因此,信托功能的永恒并不能代表信托公司的永恒。”

  这一段话是我们在2005年发展报告中提出的,2006年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再次强烈印证了上述观点的判断,“大信托”概念被高调提出,信托公司的角色和地位再次被业内外重新审视。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2006年9月2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实际上信托公司不等于信托,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关系也不是信托公司的专属工具,信托公司只是直接运用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关系的金融机构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首届中国CFP证书颁发仪式指出,希望完善中国代客理财业务的法律环境,并在《信托法》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各金融机构的代客理财业务。

  原《信托法》起草组成员蔡概还博士系统阐明:我国的信托业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信托业是指所有按照信托原理开展的经营活动,包括前面提到的五类受托机构开展的信托活动,随着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基金、产业信托基金等产品的开发和拓展,特别是为保障公众性、公益性资金的安全与独立,外部受托机制将越来越受到青睐,广义信托业的前景非常广阔。需要说明的是,把存在信托结构的产品都称为信托业其实不甚科学,特别是随着综合经营步伐的加快,像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样整合银行、证券、信托等制度的创新产品将日益增多,将其归类为信托业显得有些牵强。狭义的信托业,则专指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活动,它出现在法律上,是《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是一种灵活便利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可以广泛应用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我国信托法实施以来,其所确立的信托原理逐步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并在以下领域得到了运用: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法》的出台,理顺了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即其实质为信托型的基金(境外常称为证券投资信托或单位信托等)。《证券投资基金法》总则中规定:本法未规定的,要适用《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家有关部门依据《信托法》,相继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使信托投资公司得以依法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设立并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即指出,其立法依据之一为《信托法》,并通篇融入了信托原理,使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符合了国际通行做法,从制度上保障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独立。

  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环境,因此特殊目的信托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惟一可行的选择。《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信托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并规定了特定目的信托及其受托机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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