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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所运用的一种金融工具,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计划由受托人设立,并由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财产,由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情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在《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第六条中规定: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范围、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财产的处分、信托的终止等。
慈善信托。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慈善法》,其中包含“慈善信托”一章,拟对慈善信托的定义、设立、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此外,信托制度还在民间得到应用,人们开始尝试用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来开展民事或商贸活动。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从这几年国务院与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办法来看,大致有以下五类机构可以担任受托人:
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可以说,信托投资公司是以信托为本业的经营机构,是信托立法最想规范和培育的专业受托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职责。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成为受托人是基于其资产“托管”业务。“托管”一词属于我国上世纪末的独创,是在《信托法》出台前未建立“受托人”概念下对国外“受托人和保管人”的合称,意为“受托保管”。其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受托职责。同时,商业银行目前普遍开展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应该属于最典型的信托法律关系,因此,从这一角度说,商业银行应属于不折不扣的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仅在年金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早已合法或实际充当了受托人的角色,更在2006年9月5日中证协发(2006)289号文件《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六条信托目的一款中明确规定:“……设立以乙方(证券公司)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养老金
管理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可以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目前,一些养老保险公司成为养老金管理公司并取得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资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成为“投资计划”的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同时,根据该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经批准,也可成为投资计划的受托人。
“一法两规” 出台后,通过这几年的实践,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庭抗衡的局面并没有出现,这主要是狭义信托留给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有限,而在这有限空间里信托投资公司还没有到必须依靠信托生存的地步,缺乏开展真正信托业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前,在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其他金融机构纷纷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先进理念,多方位、多层次利用信托制度开展创新活动。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仁不让,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信托基金、不动产信托、养老金信托等营业信托方面,在子女教育信托、抚养信托、赡养信托、生活护理信托、遗产信托等民事信托方面,开辟出自己的康庄大道,并与其他信托受托人一道,共同构筑中国“大信托”的宏伟大厦,一起描绘中国“大信托”的美丽蓝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