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7
近日,从福建省政府获悉,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出台政策,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年金的管理。今后,参加机关事业社保并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企业不得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已建立的,应按规定予以清理。执行“一保两制”的企业,属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新政策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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