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深圳市开始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记者12月29日从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员工缴纳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按照《意见》,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以及外地驻深企业,也可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
《意见》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年金缴费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员工个人缴费可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可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年龄、在本企业工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提前提取企业年金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发展,深圳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在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6%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的部分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深圳市企业年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即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提取企业年金,但是,如果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不能提前提取。
据了解,深圳市1997年就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共有800多家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按照最新出台的《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深圳市将逐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意见》实施后,原《通知》同时废止。原按照《通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企业,应按照规定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资源原则和市场化原则移交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经办管理。今年12月31日前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到2004年5月1日,2007年1月1日后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