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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参加者可领双份养老金

2007-1-30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本报讯】《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日前已经出台,我市开始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时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昨天,市政府召开企业年金移交暨签约会,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招商银行与5家首批移交企业代表进行了签约。副市长梁道行出席会议。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可以说是职工退休生活的“第二保障”。我市1998年就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我市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到2006年底,我市有858家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参保职工64552人,现有基金规模23.26亿元,待遇支付累计1.99亿元,资产管理收益累计2.22亿元。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原委托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转为企业年金基金。我市逐步规范企业年金制度,日前出台了《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原《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按照《意见》,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3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以及外地驻深企业,也可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员工个人缴费可由企业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当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向员工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可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年龄、在本企业工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

  我市企业年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即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提取企业年金,但是,如果还未达到的,则不能提前提取。我市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原按照《通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企业,应按照规定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资源原则和市场化原则移交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经办管理。国家劳动保障部要求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年金今年年底前要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营运。昨天,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招商银行与5家首批移交企业代表进行了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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