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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面临模式抉择
2007-1-4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金立新
由于该类业务明确定位为“风险偏好型”,追求高收益高风险,委托人均具备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加之双方可以做到信息对称,因此在其他投资领域已经形成惯例的“市场有风险,进入需谨慎”“敢赌服输”的风险理念自然会形成进而深入人心,而严重混淆和误解市场风险与政府信誉、动辄就找政府要说法的现象会迅速弱化直至彻底灭失。
主持人: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目前我国混业经营试点也已经开始。这样的背景对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业态选择会产生什么影响?
邢成: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必然也是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的终极归宿。这种背景使信托公司的业态选择有了第二个路径:信托功能得以弘扬,现有业态逐渐灭失。在这种方式下,未来信托功能可能以四种方式存在:
首先是金融控股集团中的下属子公司。相对于“一步到位”的混业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中国已经存在若干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而对中信信托与中信集团、平安信托与平安集团、上海国投与上海国投集团等此类具有特定制度优势的信托公司而言,选择金融控股模式就显得极为自然。
其次是全能银行中的中间业务部。商业银行视角的混业经营,亦即商业银行的全能银行化,是指商业银行全面提供银行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持股、行使委托投票权等方式涉足实业。尽管从目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判断,选择一步到位的全能银行模式条件还不十分成熟,但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已经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转换单一的经营模式,大力提升中间业务比例,增强盈利能力已经是十分紧迫的任务。从2006年多家商业银行开展的银信连接理财业务迅猛发展的态势看,商业银行运用信托原理和平台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急迫性。而对一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又与商业银行保持较密切业务关系的信托公司,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吸收合并为银行的专业资产管理部门或理财部门,还是具有较大可能性的。
再次是同业整合后的信托银行。上世纪90年代末,日本正式启动“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实施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而日本的信托业选择了信托银行的特有模式。虽然日本信托银行以资产管理等信托业务为主,但也可以开展银行负债业务、房地产咨询业务以及证券代理业务等。如借鉴日本信托银行模式,则可以考虑在现有50多家信托公司的基础,以市场化原则为主,主管部门加以适当规划和引导,通过业内整合、购并、重组,在全国成立3至5家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运作规范的全国性的信托银行,进而一方面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信托业态模式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最后是独立翻牌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领域,无论是法律环境,还是实际操作机构均处在严重空白和缺失状态。而融资结构的失衡与经济建设的需求,又迫切呼唤规范的、有规模的产业基金面世。2005年11月下旬,在国家尚未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况下,经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是由国务院特批在天津滨海新区进行试点的全国第一只产业投资基金。这昭示着该领域的坚冰已经开始被打破,而信托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必将显示出其巨大无比的优势。完全可以预期,近几年来一些始终以产业基金模式锐意创新,不断摸索专业化经营的信托公司,完全有可能在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利用业已形成的先发优势,整体转制为专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构成我国一类全新的金融机构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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