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3-16
证券结算互保金,是指全体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用以在发生交收违约时弥补流动性不足以及交收违约损失的资金。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接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可以接受投资者委托托管其证券,或者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有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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