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
信托机构是依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现阶段,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中国信托业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实了资本,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专业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同时,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订、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
(一)信托法配套制度的建设情况
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这一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对我国特许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出台。这两个规章与《信托法》一起,合称为“一法两规”。两个规章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一批监管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它们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资金信托业务,清算、转制事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文件构成了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信托公司的现状
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到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近3年来,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84%。其中,集合信托计划为1053个,并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文分析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不完善,与所开办业务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水平不高,专业人员执业水平不高。
二是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有的没有认真履行诚信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等。个别公司由于违法违规经营,面临严重经营风险,已被停止营业。它们管理的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广大中小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风险。
三是监管规制不完善、不具体,信托业务在创新中出现许多亟待规范的经营方式。由于缺乏信托登记、信托会计和信托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相当部分业务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陷。
对刚经过整顿的个别信托公司出现的重大风险,中国银监会给予高度重视,已要求全系统的信托监管人员努力做好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切实防范风险,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中国银监会将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监管的方针,大力支持经营良好的公司发展,通过扶持一批优秀的信托公司,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