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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对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监管的建议

2006-1-12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3、尽快建立分层次的监管协调平台。当前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建立的协调平台,一是从关闭金融机构需求出发而设立的,二是更多地侧重于信息交流的联系会议制度。但是,如上所述,随着金融机构各种综合经营业务的拓展,与分业监管的矛盾将日益突出,为防止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阶段性的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问题出现,有必要确立具有长效的分层次的监管协调制度,以确保分业监管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逐步过渡。

  (1)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当发生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对金融危机或突发事件实施有效及时的“危机管理”。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后,大量的风险通过金融集团内对冲分散后,有时可表现为金融集团经营更加稳定。但一旦风险爆发,其突然性、破坏性又往往比未实现综合经营更为严重。为了应对这种突发、巨大的金融危机,有必要在国务院层面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机制。可由分管金融副总理挂帅,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必要时公、检、法、宣传部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金融危机处置协调小组,处置突发性的金融危机。眼下主要负责处置历史积累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问题。

  (2)建立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通过渐进方式推进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必然涉及大量突破原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为了支持金融机构的创新,同时协调各监管部门在业务、产品创新方面的监管,有必要建立业务、产品创新协调机制。如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均开展的功能相同且不涉及三大传统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该协调可由国务院副秘书长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及时会商,共同制定基本管理原则,以国务院法规形式颁布。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此法规制定具体细则。对于突破重大法律的业务、产品创新,报国务院审后由人大审议。

  (3)信息共享机制。在当前季度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各监管部门、中央银行之间形成3+1的信息共享机制。各监管部门、中央银行应与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部门共享对该集团内各金融机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各种监管处罚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时,应综合考虑成本收益,各部门不能各搞各的,重复设置信息管道,收集信息,增加政府开支,同时给被监管者增加过多成本。同时在实现共享信息时,可设置部门间保密墙,确定各种信息的阅读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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